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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大学校园交通管理细则(暂行)

发布时间:2020-07-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校园道路交通秩序,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是在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对校园交通秩序进行管理。

保卫处是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制定具体的校园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教育和处罚。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和部门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本单位(部门)师生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并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协助保卫处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入校园的行人、车辆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五条 在校园道路行驶的一切车辆应遵循“行人优先通行”的原则。

第二章 行人和乘车人

第六条 行人应当靠道路的右侧行走(尽量避免并排行走);通过校门、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专用通道、人行横道或按照规定指示标志通行;无规定指示标志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七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九条 校园主要道路上不得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不得运球、嬉闹或进行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三章 非机动车辆

第十条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板)车等非机动车辆应靠道路右侧骑行或推行,进出校门行车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在校园内骑行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第十一条 骑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原则上不得载人。骑行时不准双手离把或扶身并行,不准互相追逐和曲折竞驶,不准骑无铃、无刹车或刹车失效的车。醉酒后不得骑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

第十二条 非机动车载物应确保安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载物总质量不得超过骑行人的体重;其他非机动车所载物体宽度不得超出车身,高度不得超过骑(推)行人的身高,总长度不得超过车身一倍。

第十三条 非机动车应当停放在指定地点,排放整齐。学校主要交通线路及重要公共部位通道禁止停放非机动车辆。

第十四条 对牌证不全的自行车,保卫处有权予以扣留。

第四章 机动车辆

第十五条 校内教职员工私有车辆(包括小汽车及摩托车)应到保卫处备案登记,办理出入证,否则禁止出入校园。

第十六条 进入学校的机动车辆在校园内一律禁止鸣笛、超车或并行,进出校门行车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在校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夜间行车不准使用远光灯;汽车播放音响(乐)声音的音量不准超过引擎的声音。

第十七条 严禁无牌照车辆进入校园。

第十八条 学校各门禁止出租车、外来摩托车和无出入证的货车出入。北门禁止任何机动车出入。

第十九条 出租车在新生入学、毕业生离校等特殊时期,为接送学生或其它特殊情况可以进入校园,但必须服从保卫人员的指挥,并到门卫室办理换证手续,送达目的地后,按原路返回,并换取证件。

第二十条 建筑车辆、工程车辆以及各种到校园内送货的车辆,必须到保卫处办理“通行证”,按指定门出入,并自觉接受门卫检查。

第二十一条 凡是携带物品出校门的车辆,必须主动出示并递交相关院系或单位的有效证明,经门卫查验后予以放行;22:00至次日6:00,出入校园的所有机动车辆须登记车牌号。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组织重大活动,涉及外来车辆进入校园的,应事先与保卫处联系,并按规定行车路线、规定停车地点进行车辆行驶和停放,必要时由保卫处组织人员协助指挥交通、管理车辆。

第二十三条 学校车辆应停放在停车场或指定地点,不得占用校园道路停放。外单位或个人车辆未经同意不得停放在校园内过夜。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校园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试刹车或进行机动车驾驶学习、培训。严禁校园内酒后驾车。

第五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一切车辆和行人应遵守交通规则,按照交通设施规定、要求通行,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如遇集会、下课等人流高峰期,应绕道行驶,以免发生交通事故。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动、遮拦、占(借)用交通设施,禁止设置广告牌、管线、植物等妨碍安全视距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道路或进行其它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如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掘动道路时,必须经学校批准,事先报保卫处备案。在施工期间必须采取安全措施,竣工时必须清除堆积物,以防发生交通事故。

第二十八条 车辆或行人造成交通设施毁损的,有关责任人应照价赔偿。违章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车辆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保卫处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做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通过校园网等方式提前向师生员工公告。

第三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保卫处可以对有关路段、区域实行交通管制。

第三十一条 一切车辆和行人应服从保卫人员的指挥。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在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骑行)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三十三条 保卫处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事故情况调查和处理,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第七章 违章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有关条款的当事人,视情节轻重,保卫处应给予教育、纠正,必要时,可依照《吉林农业大学校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当事人进行罚款处理时,需开具收据。

第三十六条 对有上列条款中违章行为,保卫处可以公布有关责任人的姓名、单位、违章类型、车牌号码等信息。

第三十七条 对违章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责任人,或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者,保卫处应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0年11月1日执行,吉农大字〔2005〕32号《吉林农业大学校园交通秩序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吉林农业大学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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