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管理,保障校内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产、生活秩序以及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行人,包括来校工作、学习和活动的外来车辆和人员。
第三条 为了控制进入校园车辆数量,有效利用校内交通资源,学校对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实行智能车辆门禁系统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机动车包括汽车(客车、货车、小型机动车、特种车辆)、电动车、摩托车(三轮、二轮、轻骑)、专用工程车等。
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及残疾人专用车等。
第五条 以下车辆禁止进入校园:
(一)出租车;
(二)畜力车;
(三)非法载客人力三轮车、板车、未经许可的电动车;
(四)非法拼装两轮摩托车、大排量两轮摩托车;
(五)非法载客残疾车(残疾人专用除外);
(六)拖拉机及其他农用车;
(七)未经学校许可的送餐车辆;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省、市规定不能上路的其他车辆。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是吉林农业大学交通安全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保卫处。其职责是:
(一)在吉林农业大学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贯彻落实交通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三)组织研究制定学校交通安全工作规章和制度;
(四)组织研究制定学校交通安全发展规划;
(五)组织研究学校交通隐患的整改;
(六)研究确定学校交通建设经费;
(七)负责与地方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协调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的奖惩工作。
第七条 保卫处是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职能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起草并推动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交通安全工作计划、方案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负责校园道路交通设施设置和停车场(位)规划工作;
(三)负责牵头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负责校园交通秩序的维护和管理及大型校园活动的交通管制工作;
(五)负责学校交通安全方面对外联系和协调工作,接受地方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协助地方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校园内交通安全事故;
(六)负责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的交通管理工作,定期自行组织开展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法律常识的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师生员工的守法意识,使师生员工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三章 校园道路管理
第九条 进入校园的车辆和行人须按交通标志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应遵守行人和非机动车优先通行的原则。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从事其他非正常的交通活动;不得损坏和随意拆卸、移动校园内交通标志和交通设施。
第十一条 在校园道路上施工,施工主管部门应在开始施工7日前将道路施工地点、时间、工期及安全措施以书面形式报保卫处备案,并发布道路施工通知(告)后方可施工;在施工期间,应在施工路段的明显位置设立告示牌和安全标志,确保交通安全。
第十二条 校园道路上禁止随意停车、堆放物品、占道经营或从事其他妨碍校园道路安全秩序和畅通的行为。
第十三条 校内举办大型活动或发生紧急状况时,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在此期间驶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和通行的行人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四章 机动车辆通行管理
第十四条 机动车辆进出校园,须自觉接受学校交通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查询,严格遵守本校机动车辆收费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进出校园的车辆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规定、具有完备的手续、安全性能良好,严禁故障车在校园内行驶。
第十六条 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速度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出入校门应减速慢行,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和查验;
(二)任何车辆不得有随意阻塞校门、恶意封堵校内道路等有碍校门、道路畅通的行为;
(三)禁止鸣笛,靠右侧道路行驶,注意避让行人;
(四)严禁在校园道路上练车、无证驾车、酒后驾车、飙车、逆行、试刹车等违法和影响校园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十七条 装载危险化学品(含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车辆,不得进入校园;确需进入的,应持公安部门核发的相关许可及学校使用部门的相关证明,经批准后方可进入校园,并按指定的路线行驶。
第十八条 外运物品的车辆,须持物品所属单位证明,并由门卫登记、准许后,方可出校门。
第十九条 北二门、东门为有通行权限的车辆、执行任务特种车辆的专用通道,其他车辆禁止通行。
第五章 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管理
第二十条 进入校园的非机动车和行人应自觉遵守国家、省、市的交通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 非机动车进出校门应减速慢行,在校内靠道路右侧行驶,车速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
第二十二条 进入校园的行人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道路靠右侧路边行走,穿越道路或路口应走斑马线,无斑马线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
第二十三条 进入校园的非机动车和行人严禁实施影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非机动车不得在校园道路上逆向行驶、违章带人或双手脱把骑车;
(二)行人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三)行人不得在机动车道内并排行走、坐卧、停留、嬉闹、进行各类体育运动等;
(四)行人不得追车、抛物击车;
(五)行人不得攀爬、踩踏或损坏交通设施;
(六)未经批准不得在道路上举办文体、娱乐比赛活动;
(七)禁止实施其他影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和人身安全的行为。
第六章 车辆停放管理
第二十四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应按照停车指示标志在划定的停车场(位)有序停放,校门内外20米内、校园人行道、步行街、楼宇出入口、消防疏散通道、车辆和人员密集区通道、设有禁停标志的道路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禁止停泊机动及非机动车辆。
第二十五条 学校班车应在规定的场所停车,在指定站点上下客。自行车应有序停放在自行车棚或自行车停车区域内。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举行大型和重要活动,由保卫处负责指定临时停车地点,视情况实施交通管制,机动车辆驾驶人、非机动车辆驾乘人应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举办相关活动需占用校内道路或停车场地的,须在举行活动7天前将活动计划报保卫处备案。
第七章 违规行为及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以上规定行为的,学校保卫处有权对有关责任人姓名、部门、违规类型、车辆号牌等信息进行通报,并视情节及违规次数,采取违规提示、警告或取消通行权限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移交地方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辆行驶速度超过30公里/小时视为超速并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小型机动车:车速在31-45公里/每小时之间[即超速在规定车速50%(含)以内,以30公里/小时为基准],首次违规超速予以警告(通报到其单位及个人),再次违规超速,取消校内通行权限一个月,三次及以上违规超速,取消校内通行权限一年;车速在46公里/小时-60公里/小时[即超速在规定车速50%(不含)-100%(含)],取消校内通行权限一个月,再次违规超速,取消校内通行权限一年。违规超速61公里/小时以上[即超速在规定车速100%(不含)],取消校内通行权限一年,同时一年内不再授予本人名下其它车辆校内通行权限;
(二)客车、货车、专用工程车辆等:车速超过30公里/每小时,首次违规超速取消校内通行权限一个月;二次违规超速取消校内通行权限一年,同时一年内不再授予本人及所属单位名下其它车辆校内通行权限。
第三十条 校园内所有道路严禁违停、逆行及其他违规行为,一经发现,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第一次违规,予以警告(通报到其单位及个人);
(二)第二次违规,取消校内通行权限一个月;
(三)第三次违规,取消校内通行权限一年,同时一年内不再授予本人名下其它车辆校内通行权限;
(四)如因紧急避险,避让消防、急救及警务车辆导致的违规行为,需要本人到保卫处进行复议。
第三十一条 电动车管理、停放、行驶、充电等参照《关于加强吉林农业大学电动车管理的工作方案》执行。
第三十二条 在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报地方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交通事故中有人员受伤的,当事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发生轻微交通事故、符合交通事故快速理赔程序的,应在拍摄事故现场照片后迅速将车辆移动到其他停车场地,不得在现场滞留,阻碍交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农业大学校园交通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