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治安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维护国家财产,维护学校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校园,是指吉林农业大学管辖的教学区、办公区、科研区和学生生活服务区等区域。
二、商业网点管理规定
第三条 校园商业网点包括以销售商品或提供餐饮供应、加工修理、物品租赁、打字复印和文化、体育、娱乐活动等服务方式和出租、出借房屋,获取经营利润的行为,同时也包括以获取经营利润为最终目的的宣传、推销、促销行为。
学校统一规定时间、地点和经营项目进行的后勤服务、教学培训、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由学校邀请的社会服务活动,不在本规定管理范围之内。
第四条 保卫处、后勤保障处是校园经商活动的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对校园经商活动进行管理。凡在校园内进行经商活动的,均应服从本规定,接受以上两个部门的管理。
第五条 学校对校园经商活动采取统筹安排、满足需求、保障安全、严格控制的原则。
后勤管理处要根据学校工作和师生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协同保卫处制定校园经商场所设置规划,规范校园经商场所设置和经商活动。
第六条 开展校园经商活动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营主体为单位、集体或者个人;
2、经营项目合法,经营形式符合校园生活方式和生活规律;
3、经营地点合理,经营设施安全,从业人员具备从业资格证明和健康证明;
4、开业前获得学校校园经商管理部门的批准,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许可。
第七条 房屋(包括公有房屋和个人投资房屋)进行经商活动和出租、出借,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后勤管理处另行制定,与本规定同时执行。
进行校园经商活动,涉及改变建筑结构、动用明火、使用大功率电器等安全问题的,由保卫处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保卫处另行制定。
开展校园经商活动应严格按程序进行审批,不按程序进行审批和未得到批准的一律禁止开业,擅自开业或弄虚作假、骗取开业资格的,校园经商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取缔。
第八条 学校支持大学生勤工俭学和举办公益性活动。在校园内开展勤工俭学和举办公益性活动涉及经商内容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1、开展勤工俭学和举办公益性活动的学生组织(包括班级、学生会、学生社团)应经过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分团委)向学生处或校团委提交申请,说明开展勤工俭学或举办公益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活动方式和参加范围等必要事项,由学生处或校团委有关领导审查后报校园经商管理的相关部门审批。
2、开设勤工俭学性质的经商场所,有关学生组织的负责人应凭学生处或团委的意见书,向学校经商管理的相关部门提出房屋使用申请和开业申请,待批准后才可以对房屋进行装修,并经保卫处对经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合格后,方能营业。
勤工俭学性质的经商场所只允许在学生宿舍楼内开设,且只能由学生经营,不得出租或转包他人经营。
3、举办涉及经商内容的公益性活动,有关学生组织的负责人,应在举办活动的三日前,持学生处或校团委的审批意见和赞助厂商或协办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到学校校园经商管理的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学校严格控制校外单位在校园内开展经商活动。特殊原因确实需要引进校外单位到校园内开展经商活动的,应严格按下列规定进行审批:
确因业务关系需要,校外单位在校园内临时举办商品宣传、促销活动和开设短期经商场所的,学校承办单位应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到学校校园经商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同时提交校外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承办单位有责任督促校外单位必须按要求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开展经商活动,并负责保护好经营场地的卫生,尤其不能干扰校园正常秩序。如违反规定,校园经商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处罚和取缔,承办单位必须配合。
第十条 学校禁止个人私自在校园内开展经商活动。确因师生生活需要,需要雇用、招租个体经营业户到校园内从事商品零售、洗浴、理发、修理、服装干洗等服务行业的,学校承办单位作为经商活动的经营主体,对个体经营业户的经营活动进行统一组织和管理,并对个体经营业户的行为负责。
雇用、招租校外人员到校园内从事活动,学校承办单位应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到学校校园经商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同时提交经营业主身份证明、无犯罪证明、从业资格证明等必要材料,办理外来人员登记,并与保卫处签订《安全保证书》,按照营业面积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足额交纳安全保证金。待学校校园经商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承办单位方可与经营业户签订租赁合同、办理经营许可,允许校外人员开展校园经商活动。
安全保证金是校外人员在校园开展经商活动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和治安案件的预备处罚金和预备赔偿款项,由学校雇用、招租校外人员的经商承办单位缴纳,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按有关规定使用。每发生一起火灾或案件,根据危害程度,扣罚一定数额的安全保证金。造成学校财产损失和师生人身财产损失的一般由经营业户直接负责赔偿,特殊情况可从安全保证金中直接赔付。承办单位应每年补齐安全保证金差额。校外人员停止校园经商活动时,安全保证金全额退回经商承办单位,不计利息。
第十一条 张贴、散发广告和悬挂、摆放商品宣传条幅应由相关管理部门核准(学生社团组织由校团委核准,其他经营性广告由后勤管理处核准),由保卫处最终审批。广告和商品宣传条幅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设置,严禁乱贴广告、乱挂商品宣传条幅。
第十二条 校园经商活动要服从学校管理,遵守下列规定:
1、在指定地点开设经商场所、开展经商活动;
2、在规定的时间内营业,不干扰学校正常作息秩序;
3、认真执行校园治安管理规定、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和行业安全管理规定;
4、经营态度端正,明码标价,计量准确,文明经商,优质服务;
5、认真执行门前三包制度,保持周围洁净,不乱倒垃圾,不乱倒污水;
6、店名牌匾、宣传广告字体规范、用语文明;
7、送货车辆遵守校园交通安全规定,按规定时间、规定路线进出校园。
第十三条 在校园内开设的经商场所停止营业时,经营单位应在停业后的一周内到校园经商管理部门办理停业手续。
第十四条 学校禁止下列校园经商行为:
1、未经校园经商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开设经商场所和举办商品宣传、推销、促销活动的;
2、未经校园经商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出租、出借校产房舍、场地、设施开设经商场所、开展经商活动的;
3、擅自占用校产房舍、场地、设施开设经商场所、开展经商活动的;
4、私自向校外人员或单位开放体育馆、运动场、鲲鹏剧场、报告厅、会议室、教室等仅供校内师生使用的服务设施牟利的;
5、不具备开展校园经商活动条件,擅自开展经商活动或弄虚作假骗取开业批准的;
6、摆摊设点露天经营和流动推销、兜售商品的;
7、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房屋建筑结构、搭建违章建筑扩大经营面积的;
8、擅自改变主营项目的;
9、使用大功率音响妨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的;
10、违反防火安全管理规定,违章用火用电的;
11、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个人加工制作的不符合卫生防疫要求的食品、饮料的;
12、违反行业安全管理规定,出售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麻醉、腐蚀性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和加热棒、电炉子等校园禁售物品的;
13、提供反动、色情、赌博、吸食毒品等违法经营项目或为违法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
14、经营内容有悖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产生非法宗教宣传问题和可能造成民族矛盾、涉外安全事件的;
15、其他干扰学校正常秩序、妨碍公共安全的经商行为。
第十五条 对违反校园经商管理行为的处罚。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校园经商管理部门采取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在法律和政策准许的范围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并采取必要的制约办法。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1、处罚的种类和运用
校园经商管理部门对违反校园经商管理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在职权范围内采取处罚措施,并通报学校有关部门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1)校内单位违反校园经商管理的,根据情况和危害后果,责令停业整顿、恢复原样、取缔经商活动、收回房屋或场地、设施,收缴违规经营所得收益。违规情况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对单位实行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取消其本年度评先进优资格,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负责人一年内不能获得荣誉称号,不能晋升职务和工资级别,严重者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公职。
(2)学校职工违反校园经商管理的,视危害程度和改过态度,责令停业整顿、责令恢复原样、取缔经商活动、收回使用的校产房屋、场地、设施。违规情况严重或屡教不改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公职。
(3)本校学生违反校园经商管理的,由校园经商管理部门转交学生管理部门,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关于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4)校外单位和校外人员违反校园经商管理的,由校园经商管理部门提请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拒不改正的,校园经商管理部门可以采取责令离校或取消供水、供电、供暖等服务设施的制约措施,以迫使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规经商活动。
2、处罚的执行和申诉程序
(1)学校校园经商管理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向经营业主和经营单位发出《违反校园经商管理告知书》,限令有关人员和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
(2)在规定期限内违反校园经商管理行为未加改正的,学校校园经商管理部门应当向经营业主和经营单位发出《违反校园经商管理处罚通知书》,实施处罚。
(3)对校园经商管理部门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违反校园经商管理处罚通知书》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称综治委)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综治委接到复议申请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最终处理结果。
3、处罚的执行部门
(1)在教学区、办公区、科研区和学生生活服务区违反校园经商管理的处罚,涉及校园安全管理和校园秩序稳定的,由保卫处负责执行;涉及校产房屋、场地、设施管理的,由后勤保障处负责执行。
(2)对违反校园经商管理的处罚需要由学校其他部门执行时,由学校负责校园经商管理的相关部门提出处罚意见,学校有关部门按规定实施处罚。
三、流动人口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流动人员包括:在校区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外来人员;各单位的临时工和季节工;参加校区各单位办班、培训、进修的外来人员;允许在校区内经商、修理等服务行业的外来人员;经常向校区内送货的外来人员;其他外来人员。
第十七条 对校区内建筑施工单位的管理
1、进入校区建筑施工单位的外来人员,必须在来校当天到保卫处进行登记,经审核后无问题,方可进入校区进行施工。
2、建筑施工单位(乙方)必须同保卫处签订《安全责任承包书》 ,落实双方责任制,按合同办事。
3、建筑施工单位更换人员须及时到保卫处办理手续,如拒办、迟办、漏办,按《安全责任承包书》规定进行处理。
4、建筑施工单位的办公及运输车辆必须办理《车辆临时出入证》,并积极主动地配合校门卫进行审查和登记工作。
5、建筑施工单位的运输车辆必须行走由保卫处所指定的运行路线,车辆不能脱线运行、超速和鸣笛。
6、建筑施工单位要主动地配合保卫处检查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对各单位的临时工和季节工的管理
各单位的临时工和季节工必须于进校当天到保卫处办理登记手续,经审查无问题,用人单位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 参加校内各单位办班、培训、进修的外来人员,由举办单位到保卫处办理集体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对在校内经商等服务行业的外来人员,参照对建筑施工单位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经常向校内送货的外来人员,须办理车辆及人员通行证。不得在办事以外的地点逗留。
第二十二条 外来流动人员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随意进人无关区域;不得随意参加学生组织的各种活动;不得扰乱教学、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严禁在校区酗酒、赌博、斗殴和盗窃公私财物。自觉地接受保卫处的管理和检查。
四、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吉林农业大学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