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确保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学校科研实验室运行安全,保障广大师生人身安全和校园稳定,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高等学校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教科技厅函〔2020〕26号)、教育部科技司《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度高等学校科研实验室安全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教科技司〔2020〕133号)文件部署,按照吉林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开展 2020 年度高等学校科研实验室安全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吉教科〔2020〕8号)要求及学校相关工作安排,现就做好2020年度学校科研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各院级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实验室安全管理,强化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日常组织,认真负责组织好本次科研实验室安全隐患排查和自查自纠工作。全面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以涉及危化品安全和生物安全的相关场所为重点,充分排查和整改科研实验室各类安全隐患。
二、检查范围与内容
检查范围为学校有关学院(部)、直属单位以及科研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的科研基地、实验研究场所、科研设施与装置、危险品储存处置场所等。
检查内容详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0)》(附件2)中与本单位相关的项目。
三、工作安排
本次科研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分为两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0年7月20-29日)
1.各单位按照要求进行部署动员,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安全检查与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参照《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0)》,组织对本单位科研实验室及相关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和自查。
2.各单位应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安全隐患台账,对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整改,做好整改记录,对短期无法整改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完成时间,并按期复核,形成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的闭环管理。
3.各单位根据自查自纠情况,按照《实验室安全自查自纠报告》(附件3)要求,编写本单位自查自纠报告,并由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4.各单位应于7月29日前,将《实验室安全自查自纠报告》(附件3)纸质版及电子版报送至国有资产管理处。
(二)学校复查阶段(2020年7月30日至8月5日)
根据各单位上报的《实验室安全自查自纠报告》相关情况,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科技管理处组织专家开展现场复查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亲自部署,落实主体责任,对安全检查的各项工作做好统筹安排,结合实际抓好组织实施,通过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二)强化措施,确保成效。各单位要在认真自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明确整改目标任务、时间进度和责任人,分类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落实整改。
(三)查改结合,总结提高。各单位要及时总结检查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加强科研实验室安全运行管理,进一步细化并完善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科研实验室安全长效工作机制。
联系人:邢璐 联系电话:0431-84533251 13843226412
邮箱:342006065@qq.com
附件.zip:
1.吉林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开展 2020 年度高等学校科研实验室安全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2.《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0)》
3.《实验室安全自查自纠报告》
国有资产管理处 保卫处 科技管理处
2020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