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上级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经学校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会议管理
(一)疫情防控期间,尽量通过网络视频、电话等方式开展信息沟通和工作讨论。原则上不召开、延期或减少召开集中会议。如必须召开集中会议,应尽量控制参会人数,提倡开小会、开短会。
(二)召开会议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层面的会议由学校通过校历统一协调安排,各二级单位层面的会议由各单位协调安排。
(三)召开会议,办会单位必须充分做好会前准备,须确保参会人员及服务人员符合疫情防控健康要求,认真做好场地及设施消毒,保持会场自然通风,原则上不使用中央空调和多联机空调。可根据会议规模和具体情况,对进入会场人员进行体温测量。
(四)参会人员要做好自我防护,应全程佩戴口罩,会场座位保持1米以上距离。
(五)有外来人员参加的会议,由举办单位报学校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活动管理
(六)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不举办各类培训、社会考试、线下招聘、外单位一般性来校考察调研等聚集性活动。确需举办的活动及有外来人员参加的活动,由举办单位报学校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七)学生返校后,正常教学、科研、实习实践等活动及洗浴、理发、快递、超市等经营性活动,按照学校相关工作方案(预案)执行。
三、施工管理
(八)疫情防控期间,施工实行审批制和“一事一案一策”。施工组织单位须制定施工方案,包括时间、地点、施工内容、外来人员详细情况、具体防控措施等,并报学校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经批准后严格按照施工方案施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施工。
四、事业编制、人事代理、场站全民、场站集体、学校集体、劳务派遣、服务外包、校企合作、经营性自营等人员进入校园由归口职能单位负责管理。其他外来人员进入校园,须报学校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五、本规定由学校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随着疫情形势变化和上级相关要求随时作相应调整。
七、联系人:学校办公室,崔舰(13504466683)
学校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5月14日